晓星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重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 以及为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, 制定并公布了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》.
“个人信息”是指一个生存个体的相关信息, 包括姓名, 身份证号码等, 依靠这些可以识别该个体的信息(如果仅靠该信息无法识别特定的一个个人, 而可以很容易地与其他信息结合在一起进行识别, 这样的信息也包括在内).
“信息主体”是根据管理的信息可以确认的个体, 是指成为这一信息的主体的人.
公司在网站的首页上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 以便用户可以随时确认.同时, 在修改<个人信息处理方针>时, 公司将通过网站通知(或个别通知).
各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特性, 选择及运营适合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在此种情况下, 首先适用各业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请通过相关网站通知, 确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
为提供服务, 公司在所需的最小范围内管理个人信息.
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后, 公司立即销毁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. 但对于下列信息, 将根据如下原因保存至所明示的期限, 必要时会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.
因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经达成管理目的等, 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, 公司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.
尽管已经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达成管理目的, 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, 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 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另一个数据库(DB)中或保存至其他地方.
个人信息的销毁方法如下:
公司只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信息, 不可超出这一范围个人信息或提供, 分享给第3方.但是,以下情况除外.
为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, 公司委托个人信息管理业务如下.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时, 规定所需的事项以便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.
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.
可通过书面, 电子邮件, 传真(FAX) 等向公司要求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, 公司立即对此采取措施.
信息主体要求更正错误的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时, 公司不会在更正或删除结束之前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.
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方等代理人可以行使权利.此时需提交授权书.
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, 采取以下措施.
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, 以及管理个人信息相关投诉, 公司指定了如下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
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, 投诉, 赔偿损失等问题, 可以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进行咨询.对于信息主体的咨询, 公司会迅速给予满意的答复和管理.
如要对其他个人信息侵犯问题进行投诉或咨询, 请联系以下机构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