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>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- 晓星为个人信息保护所采取的措施

晓星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重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 以及为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, 制定并公布了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》.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项目

第1条 总则

“个人信息”是指一个生存个体的相关信息, 包括姓名, 身份证号码等, 依靠这些可以识别该个体的信息(如果仅靠该信息无法识别特定的一个个人, 而可以很容易地与其他信息结合在一起进行识别, 这样的信息也包括在内).

“信息主体”是根据管理的信息可以确认的个体, 是指成为这一信息的主体的人.

公司在网站的首页上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 以便用户可以随时确认.同时, 在修改<个人信息处理方针>时, 公司将通过网站通知(或个别通知).

各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特性, 选择及运营适合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在此种情况下, 首先适用各业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请通过相关网站通知, 确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.

第2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项目及目的

为提供服务, 公司在所需的最小范围内管理个人信息.

管理项目
姓名, 手机号码, 电话号码, 传真号码, 电子邮件, 国家名称, 公司名称, 连接 IP 信息, 服务使用记录, 访问日志, Cookies, MAC地址
管理目的
- 应对用户咨询
- 管理建议∙投诉∙AS等的信访问题
- 传达通知事项
- 市场调查, 营销及广告
- 统计登录频率及服务的使用情况等, 通过分析用户使用服务的情况, 提供稳定的服务以及提升服务质量

第3条 个人信息的管理及保存期限

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后, 公司立即销毁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. 但对于下列信息, 将根据如下原因保存至所明示的期限, 必要时会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.

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, 可自动生成及收集的项目
- 保存项目 : 连接IP信息, 服务使用记录, 访问日志, Cookie, MAC地址
- 保存期限 : 6个月以内
- 保存依据 : 统计登录频率及服务的使用情况

第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

因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经达成管理目的等, 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, 公司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.

尽管已经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达成管理目的, 但是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, 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 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到另一个数据库(DB)中或保存至其他地方.

个人信息的销毁方法如下:

- 以电子文件形态保存的个人信息, 将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.
- 打印到纸张上的个人信息, 将以碎纸机粉碎或烧毁的方式销毁.

第5条 向第3方提供个人信息

公司只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信息, 不可超出这一范围个人信息或提供, 分享给第3方.但是,以下情况除外.

- 已经另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
-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
- 因信息主体或其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愿或地址不明等原因, 无法事先获得同意, 而判断为保障用户或第3方的生命, 身体, 财产的利益所需时
- 为进行统计或学术研究等, 在需要时可以特定个人无法明了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

第6条 个人信息管理委托

为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, 公司委托个人信息管理业务如下.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时, 规定所需的事项以便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.

运营网站
- 接受委托方(受托方) : 晓星TNS(株)
- 委托的业务内容 : 网站的维护及系统管理等

第7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·义务及履行方法

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.

- 申请阅览个人信息
- 申请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
- 申请删除
- 申请终止管理

可通过书面, 电子邮件, 传真(FAX) 等向公司要求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, 公司立即对此采取措施. 下载表格

信息主体要求更正错误的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时, 公司不会在更正或删除结束之前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.

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方等代理人可以行使权利.此时需提交授权书. 下载表格

第8条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
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, 采取以下措施.

- 管理措施 :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
- 技术措施 : 安装访问控制系统, 重要信息加密保护, 采用杀毒程序等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引起的破坏, 采用以加密算法确保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安全传输的保安措施(SSL),
运营入侵防御系统等
- 物理措施 : 对进入电算室, 资料保管室等进行严格管控

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, 以及管理个人信息相关投诉, 公司指定了如下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

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
- 姓名 : Jeong-weon Lee
- 职务 : 副社長
- 联系方式 : 82-2-707-7074
- 邮箱 : prhs@hyosung.com
个人信息负责部门
- 部门名称 : 沟通室
- 负责人 : 李成昱
- 联系方式 : 82-2-707-7735
- 邮箱 : thna73@hyosung.com

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, 投诉, 赔偿损失等问题, 可以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进行咨询.对于信息主体的咨询, 公司会迅速给予满意的答复和管理.

如要对其他个人信息侵犯问题进行投诉或咨询, 请联系以下机构.

-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(privacy.kisa.or.kr)
-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 (ecrm.cyber.go.kr)

第10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2018年6月1日起实行.
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下方确认.
- 无(最初的管理方针通知)